對於底層民眾來說,他們“偏愛”信訪,且“一訪到底”、堅持不懈究竟是為哪般?個中原因固然是多方面、多維度的,但恐怕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們的傳統文化在其中所起的潛移默化甚至是推波助瀾的作用。從傳統文化的視角來看,上訪在中國社會的治理實踐中源遠流長、歷代不輟,是一種有著深厚歷史積澱的“文化現象”,是中國傳統社會治理方式的組成部分,亦是特定歷史語境下的法文化內涵和精神要素的載體。其形成,可以說是文化的慣性所造成,非一時興起,也並非一朝一夕之故。
一種民本主義的治理傳統
我國封建帝制時代,不管是“公車司馬”、“登聞鼓”,還是“上訴御史”、“邀車駕”等上訪形式,都是實現民本主義施政思想的制度安排。通過“上訪”這種非常規的糾紛解決方式,處於金字塔頂端的統治者能夠跨越官僚主義這個障礙物“求民隱之上達”,通過“申天下之冤滯”清除一些貪污腐化、為害鄉裡的地方官員並由此形成對其他官員的強大威懾,達到自上而下的有效監控﹔另一方面,民間郁積的不滿、怨氣得以通過“上訪”的通道釋放,讓底層百姓相信他們的事情可以在國家的制度框架之內得以解決。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信訪制度,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對古代“民本主義”思想的揚棄。盡管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社會形態和政治制度與古代社會有著本質的區別,但是傳統民本主義思想的影響依然深刻而久遠。從信訪制度的政治定位和社會功能來看,中央一直把它看做是“密切聯系群眾”、傾聽人民意見、建議和要求,自上而下監督地方官員的重要途徑。顯然,信訪制度是秉承群眾路線而來的一種國家制度,而群眾路線作為黨的基本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一直是新中國政權之合法性與正當性的重要基石。
權力崇拜與“信上不信下”
當下,大部分訪民仍然根深蒂固地存有“信上不信下”的觀念,認為中央的政策和意圖都是好的,只是到了地方“歪嘴和尚把經念歪了”。老百姓們經常拿著中央的政策對照地方政府的行為,他們相信問題大多出在地方官員的不作為、亂作為。“村裡都是壞人,鄉裡都是敵人,北京才有好人,中央才是恩人”,以及“中央不批不辦,中央一批就辦”等等說法,就反映出當前上訪民眾的這種心理。在“把真實情況告訴中央”的心態驅使之下,底層民眾源源不斷地奔赴北京、找中央尋找支持、要個說法,並希望通過中央往下層層施壓來解決自己的問題。為規范信訪秩序、減緩來自全國的壓力,中央要求“誰家的孩子誰抱回去”、“人要回去,事要解決”,但這項政策在實踐當中遭遇到訪民頑固的“信上不信下”心理的抵制與消解。隻要這種“信上不信下”的觀念和心態沒有改變,很多上訪案件也就難以回到基層解決。
清官情結與“包公”文化
每個上訪者的心目當中,顯然都蘊含著一種濃郁的清官情結和“包公”崇拜。“包公”乃是中國文化中法精神的代表者,是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司法神。在中國傳統社會,包拯、海瑞這樣的“清官”和“青天大老爺”寥如晨星、難能可貴。他們滿足了底層民眾對於公道正義的渴求,讓百姓相信人間還有正道。在蒙受冤屈時,他們常常會長途跋涉、風餐露宿,選擇衙門口等他們想象“清官”可能出現的地方,頭頂狀紙、跪喊冤枉,等待偶然一現的“青天”的到來。這種對“清官”和“青天”濃郁的感情依賴和深厚的感恩心理,凝結成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清官”和“青天”情結,並且深深滲透到民眾的內心和骨髓裡。這也是直至今天,中國的老百姓還特別“愛”上訪的重要原因。
尋求絕對正義:“纏訟”、“鬧訟”與“案結事不了”
古代中國的訴訟,實際上是沒有終審一說的,也沒有司法判決“確定性”、“終結性”的概念和要求。即使是一些常見的民事案件,例如田土、錢債、戶婚等“細故之事”,隻要當事人有毅力、有耐心和財力,他們可以一直告到皇帝那裡去。這就形成了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無限上訴”以及“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這也就造成了現實當中上訪者動輒就越級上訪以及無止境的“纏訟”、“鬧訪”和大量“案了事不了”現象。
在一些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中,當事人執著於追求“實體公正”,一旦客觀事實與法律上所認定的事實存在偏差,或是其提供的証據不足以使得司法認定的事實與客觀真實相吻合,上訪者就不願意承擔為了保証“程序公正”而犧牲“實體公正”的司法代價。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現實當中,很多案件已經二審終審了,但是,隻要當事人去上訪,就有可能使案件推倒重來。推翻以后,原來的勝訴者就變成了敗訴者,敗訴者也可能想方設法“制造壓力”再推倒重審。由此,就陷入了“案了事不了”惡性循環,司法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降到谷底。
上訪這樣一種有著濃郁的文化內涵和深刻社會認同的社會糾紛解決方式,盡管給當下的法治建設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但若對其進行一種情緒化、一無是處的批判,不屑一顧的否認和鞭笞,都不是真正要解決問題的理性態度。當代中國法治實踐中諸多問題產生的根源其實就在於我們的法文化本身。甚至可以這樣說,中國的法治建設,其核心就是一個法治文化建設的問題。“上訪熱”的降溫,對於司法權威的忠誠與尊崇,以及由此決定的現代法治目標的推進,都需要現代法治文化的鋪墊,需要理性成熟的公民文化、法治意識、獲得法律救濟能力的培育等等。這種法治文化的養成需要更長時間才能實現,也需要相應的政治體制改革、社會變革的進一步推進。這不是一日之功、也非一日之寒,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長時間去見証、去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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