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規范決策行為的法律顯得十分必要,這是從根源上預防腐敗的有效途徑
源頭反腐要高度重視法律作用。從目前我國的反腐敗法律制度看,我們先后制定了刑法、行政監察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招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還有大量的反腐倡廉的政策文件,基本上涵蓋了可能產生腐敗的方方面面,數量不可謂不多。
但為數眾多的法律制度沒有有效遏制腐敗高發多發的勢頭,原因是我們還缺少幾部關鍵的法律制度,這些制度對於反腐倡廉具有決定性意義。我認為,按照十八大報告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的要求,應該重點制定三部法律。
一是《重大決策程序條例》。所有腐敗案件都與官員的個人權力不受制約有關,雖然我們推出了全委會票決制、差額選舉制度等黨內民主制度,但是權力過於集中的問題並沒有解決。真正解決一把手權力過大的問題,必須建立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制度和程序。一方面,隨著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制法的實施,主要類型的行政行為進入了法治軌道。但是,行政決策行為仍無法可依,違法不當決策時有發生、紅頭文件泛濫,利用各種行政手段設租尋租的現象也屢禁不止。另一方面,雖然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意見》中均對行政決策程序提出了要求,但囿於這些規定和要求只是政策要求,也隻對行政決策有一定約束力,無法涉及黨委決策,難以用法律形式約束領導干部的決策權,因此,加快制定規范決策行為的法律顯得十分必要,這是從根源上預防腐敗的有效途徑。為此,應當盡快制定《重大決策程序條例》,科學合理界定各級政府和黨委的決策權,健全完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
二是《政務公開法》。公開是最為有效的反腐利器,將公權力活動的各領域、各階段公之於眾,隨時接受各方面監督,對公權力的正確行使具有重要的監督作用。2008年5月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於推動政府信息公開產生了重要作用。隨著形勢的發展,公眾知情權要求不斷高漲,現代新興媒體作用日益顯著,特別是社會各界關於建立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的呼聲日益強烈。如何落實十八大精神,“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實現“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將成為下一步反腐倡廉的重點。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四年多的經驗和暴露出的問題,應該抓緊制定《政務公開法》,提升政務公開的立法層級,實現公權力行使全過程的公開。同時,為了回應社會各界關於建立財產申報制度的呼聲,可以在現有的主動公開事項基礎上,增加公務人員財產收入公開的規定,利用公開制度預防腐敗,監督公權力機關,建設廉潔政府和清明政治。
三是《行政組織法》。各種腐敗案件一再証明,缺乏必要的權力邊界和有效的權力制約是腐敗的根源,是導致權力濫用的根本原因。雖然我們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重在權力制約的制度和法規,對於日益復雜的權力運行環境而言,這種權力制約制度尚不健全,也未充分發揮作用。如何有效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是十八大后法治建設的關鍵。目前,我國的組織編制法並不健全,隻有80年代制定的國務院組織法和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政府也缺少組織法,而且組織體制和職責權限經常變動,缺乏穩定性。因此,有必要用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組織和編制。同時,為了實現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証權力的正確運行,必須通過組織法和編制法約束行政權力,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構建起全面依法行政的制度基礎,早日實現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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