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9日08:40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學習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從今日起開設《黨紀學習教育問答》專欄,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新修訂《條例》的內容和要義,以及黨員干部在實際工作、學習中常見的疑惑和違紀風險點等,邀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專家學者進行解答,為廣大黨員干部在黨紀學習教育中提供學習參考。
今天推出第一期《黨紀學習教育的四個關鍵問題》,敬請廣大黨員干部持續關注。
解答專家
祝靈君,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1.從修訂后的《條例》看,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紀律建設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貫徹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總體要求。《條例》第一章體現了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總體要求,即進一步明確制定條例的目的如增加保證“黨的理論”的貫徹執行,進一步豐富黨的紀律建設的指導思想如對“兩個維護”作出最新表述、增加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要求、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等內容,增加對黨組織和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的“四個自信”要求、踐行正確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要求,豐富紀律處分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如增加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由輕及重細化“紅臉、出汗”第一種形態,確保第四種形態真正成為極少數,把嚴的要求貫徹到黨規制定、黨紀教育、執紀監督全過程,引導黨員干部學紀、知紀、明紀、守紀,真正把紀律規矩轉化為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
二是釋放越往后執紀越嚴的鮮明信號。全面從嚴治黨核心是加強黨的領導,基礎在全面,關鍵在嚴,要害在治。關鍵在嚴,體現為嚴的基調、嚴的舉措、嚴的氛圍,就是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條例》在第一章第四條明確增寫“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寬是害、嚴是愛,嚴管本身就是厚愛,嚴管也要體現厚愛,這才是運用辯證思維、系統觀念、治理理念管黨治黨建設黨。如《條例》在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列舉了從輕、減輕處分的情形,進一步細化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特別是將“三個區分開來”貫通于監督執紀全過程。
三是對各級各類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學紀、知紀、明紀、守紀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20年2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稿時指出:“目前,中央黨內法規已經有幾百部了,每部法規都提出了許多要求,但有的黨員干部連通讀都沒有做到,甚至連執行的人都可能將其束之高閣,到了執行時就‘隨手拈來’”。如此看來,各級黨組織都要聚焦解決一些黨員、干部對黨規黨紀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問題,組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認真學習紀律處分條例,做到學紀、知紀、明紀、守紀,把遵規守紀刻印在心,內化為言行準則,不斷強化紀律意識、增強紀律定力。
2.黨的紀律建設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地位如何?
答: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馬克思主義政黨相比其他任何政黨都要重視嚴格的紀律約束和規范。1859年5月18日,馬克思在《致恩格斯》一文中寫道:“我們現在必須絕對保持黨的紀律,否則將一事無成。”恩格斯在反駁巴枯寧無政府主義時指出:“沒有任何黨的紀律,沒有任何力量在一點的集中,沒有任何斗爭的武器!”列寧格外強調新型無產階級政黨的嚴密紀律,提出黨必須有“鐵的紀律”,必須變成“一塊整鋼”。在革命戰爭年代,毛澤東提出:“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指出:“誰也不能違反黨章黨紀,不管誰違反,都要受到紀律處分,也不許任何人干擾黨紀的執行,不許任何違反黨紀的人逍遙于紀律制裁之外。”2013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指出:“我們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紀律嚴明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
黨的十八大后,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分析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深層次原因。比如,他指出:“我們當前主要的挑戰還是黨的領導弱化和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不改變這種局面,就會削弱黨的執政能力,動搖黨的執政基礎,甚至會斷送我們黨和人民的美好未來。十八大之前有很多黨內的同志和廣大人民群眾有所擔憂,也就是在這里。”黨的十八大將黨的紀律建設寫入黨代會報告,黨的十九大將黨的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黨的二十大作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黨的紀律建設擺在突出位置,作為全面從嚴治黨治本之策,與時俱進推進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紀律建設成為新時代黨的建設總體布局的新亮點。
3.如何借助《條例》學習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
答:《條例》既是執紀規則,也是行為規范。作為執紀規則,各級各類黨組織、執紀專責機關必須嚴格執行黨的紀律;作為行為規范,黨員必須嚴格遵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條例》貫通了全面從嚴治黨要害在“治”的理念,即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
一是防止黨員出現錯誤認識。表現為:動力不足,比如認為紀律教育“與自己工作不相關,學了用處也不大”;目的不明,比如認為“學規是為了不違紀,不違紀就不需要學規”;方法不當,比如堅持“囫圇吞棗,一知半解”;保障不強,比如黨員學習難以做到全覆蓋,黨員受教育的優質師資力量不均衡;等等。為此,黨員、干部首先要堅持對《條例》原原本本學,結合《習近平關于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論述摘編》學,結合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學,結合實際案例學,堅持集體學與自學相結合,堅持用心用情學。
二是提高黨的紀律執行力。2014年1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指出:“黨的規矩,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必須遵照執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級黨組織要敢抓敢管,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各級黨委、紀委監委應該嚴格執行黨的紀律,既要正確運用“四種形態”、善于辨識“三個區分開來”,也要嚴格執紀標準和尺度,讓全體黨員、干部真正把學紀、知紀、明紀、守紀變成一種習慣、一種理念、一種情懷。
三是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2016年1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要養成紀律自覺,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嚴格按黨章標準要求自己,知邊界、明底線,把他律要求轉化為內在追求,自覺以身作則,發揮表率作用。”2023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建立領導干部應知應會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清單制度的意見》,要求領導干部學習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
四是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如把黨委(黨組)抓黨紀貫徹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和派駐監督重點;堅持問題導向,如對貫徹執行黨紀不力的要批評教育、督促整改,嚴肅追責問責;加強監督執紀,如重點監督檢查領導干部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紀情況;建立長效機制,如建立經常性黨紀學習教育機制。
4.新修訂的《條例》如何體現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闡明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性、必要性,進一步明確黨的紀律建設的概念、主體、原則和內容,形成了黨的紀律建設豐富的理論成果、制度成果、實踐成果。
一是在內容上,引入“黨的規矩”概念。黨的規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和規則。2012年12月4日,黨中央出臺八項規定。2013年7月1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九月會議舊址主持召開縣鄉村干部、老黨員和群眾代表座談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規矩、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有力推動了黨的作風和紀律建設。”紀律是成文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不成文的規矩;紀律是剛性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自我約束的規矩。黨的規矩包括黨章這個總規矩、黨的紀律的剛性約束、國家法律的硬規矩、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比如:黨內不許搞團團伙伙,黨內不允許不負責任地傳播消息、發表議論,干部脫崗離崗需要向組織匯報,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要向組織報告等等,都屬于黨的規矩。
二是在理念上,科學闡釋紀法關系。黨的十八大前,紀律處分中存在“以紀代刑”或“帶著黨籍蹲監獄”的現象,紀律處分條例許多規定與法律條文重復,導致出現了“違紀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的現象。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就是要防止黨員干部走向兩個極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無數案例證明,黨員‘破法’,無不始于‘破紀’。只有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才能克服‘違紀只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的不正常狀況,用紀律管住全體黨員。”所謂紀嚴于法,體現在標準和措施上;所謂紀在法前,體現為把紀律處分挺在追究法律責任前面;所謂紀法分開,體現為紀法雙守與紀法雙施;所謂紀法貫通,體現為紀律審查與監察調查相貫通。
三是在體系上,注重黨內法規制度“廢、改、立”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就是要立明規則、破潛規則,形成弘揚正氣的大氣候。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形成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七類名稱。立足“廢、改、立”并舉,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不斷完善,形成“1+4”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即黨的組織法規、黨的領導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截至2023年6月底,現行有效黨內法規3802部,中央黨內法規227部,部委黨內法規190部,地方黨內法規3385部。
四是在重心上,以政治紀律嚴起來帶動各項紀律全面從嚴。黨的紀律是多方面的,如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但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2013年1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指出:“嚴明黨的紀律,首要的就是嚴明政治紀律。”2015年10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際上你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說到底都是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因此,講政治、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作為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最高政治紀律,《條例》對“兩個維護”作出新表述:“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五是在尺度上,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條例》規定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在“四種形態”中,屬于黨員在作風紀律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反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運用第一種形態,不給予黨紀處分。比如,《條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規定了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條例》附則第一百五十八條針對新舊條例適用突出了“從舊兼從輕”原則。
六是在主體上,進一步明確紀律處分權限。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賦予黨組相應紀律處分權限,2018年中辦印發的《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規定: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并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2022年9月,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六條規定:除本規定和有關黨內法規另有規定外,給予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可以由同級紀委審查批準;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須經同級紀委審查同意后報請這一級黨委審議批準。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習時報社、黨的建設教研部、機關黨委聯合出品
策劃:王益民、祝靈君、何忠國
監制:李 瑩
責編:李軍輝
編輯:吳雨娟
校對:孫宇、朱云利
來源: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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