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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

周強: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

2016年11月22日07:0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明確提出:“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領導干部提出的明確要求,我們要深入學習領會,認真貫徹落實,確保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一重大原則在實踐中得到一體遵循。

  一、深刻認識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原則的重大意義

  在我國,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是有機統一的,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因此,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既是我們黨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管黨治黨的一條基本經驗,也是我們黨在領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確立的一項重大原則。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黨重視建設社會主義法制,把遵守憲法和法律作為黨員應盡的義務。但是后來,黨在指導思想上發生“左”的錯誤,輕視法制、有法不依的現象日益嚴重。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使法制遭到嚴重破壞,付出了沉重代價。粉碎“四人幫”以后,我國法制建設得以恢復和發展,黨要守法的問題也被提上了黨的議事日程。1981年6月27日,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首次明確“黨的各級組織同其他社會組織一樣,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1982年9月6日,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正式寫入“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一重大原則的確立,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政黨學說和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在我們黨與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在科學社會主義和中國歷史上均屬首次。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更加重視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黨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綱領性文件,開啟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征程。在新形勢下,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重申“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體現了黨中央帶頭厲行法治和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強決心,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時代意義。

  (一)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是黨的性質、宗旨和執政地位的內在要求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旨。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憲法和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體現,是人民權益的保障。作為執政黨,要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就必須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自覺遵守體現人民意志和人民權利的憲法和法律。如果黨組織和領導干部不受法律約束,甚至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就違背了人民的意志,背離了黨的性質和宗旨。因此,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從堅持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高度,深刻認識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重要性,切實增強法治觀念,嚴格依法辦事,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和法律的約束。

  (二)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發,為更好地治國理政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的一個全局性問題。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法律權威,弘揚憲法精神,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特別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是由法律的根本屬性決定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作為國家意志的法,普遍的規范性是它的根本屬性。只有全體人民普遍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法治國家建設才能水到渠成。而要培養全民法治意識,領導干部的作用非常重要。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人民群眾看在眼里、記在心上、效法在行動中。全體黨員和領導干部必須自覺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影響和帶動人民群眾依法辦事,以實際行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三)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應有之義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創新發展馬克思主義黨建學說,把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集中整飭黨風,嚴厲懲治腐敗,凈化黨內政治生態,黨的建設開創新局面,黨內政治生活呈現新氣象。從嚴治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嚴起,《準則》體現了對黨內政治生活這一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的繼承與發揚,體現了對黨的建設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的系統總結。“文化大革命”期間,一些領導干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做法嚴重危害了黨的事業,嚴重破壞了黨的肌體。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執政黨如果不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僅會造成國家動亂和人民受難,而且會嚴重危害黨的領導和形象,甚至會亡黨亡國。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必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確保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始終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堅決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將從嚴治黨與依規治黨、依法治國有機結合起來。

  (四)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是加強黨的領導的現實需要

  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的統一體現,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也是堅持黨的領導的應有之義。全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是我們黨的高度自覺,也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新形勢下,加強黨的領導,必須確保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一體遵行體現黨的意志的憲法法律,切實增強“四個意識”特別是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更加堅定地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更加自覺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在黨內保持正確方向,形成強大合力,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同時,加強黨的領導,必須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這就要求提高黨員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恪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的原則,自覺在法治軌道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依法處理事務,不斷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二、準確理解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原則的基本要求

  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是《準則》對黨章中“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原則的進一步明確和重申,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遵守這一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公權力,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

  法治意識是公民在法治社會中所必需的法律素養和價值觀念,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內核,是法治實踐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遵循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的原則,黨員領導干部必須不斷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一是尊崇法治、敬畏法律。黨員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對各種危害法治、破壞法治、踐踏法治的行為要挺身而出、堅決斗爭。二是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要系統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學習與所擔負的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心中高懸法律明鏡,手中緊握法律戒尺,知曉為官做事的尺度。三是遵紀守法、捍衛法治。要牢記法紀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努力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二)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守法律、重程序,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規則和程序行使權力。一是權由法定,法無授權不可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授權,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受法律約束,不能濫用或超越職權,沒有法律依據的事情不能做。領導干部要樹立“職權法定”的觀念,弄明白法律規定怎么用權,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決不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二是敢于擔當,法定職責必須為。權責是統一的,法律賦予的權力同時也是職責,必須積極履行,不得推諉,更不能放棄。領導干部要切實增強履職積極性、主動性,這既是黨性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未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領導干部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三是尊重規則,嚴格按程序辦事。規則和程序都是為確保依法行使權力而預先設定的,不能為了追求決策效率、工作便利而搞變通、走捷徑,更不能為了一己私利而置規則和程序于不顧。只有恪守法定程序,自覺維護法律和規則的嚴肅性,才能讓人民群眾看得見、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實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三)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和徇私枉法,都是講人治不講法治、搞權大于法的典型表現。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都必須服從和遵守憲法法律,決不能把黨的領導作為個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決不允許將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將個人利益置于國家利益之上。一是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不得享有特權。二是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為避免“一言堂”、“以言代法”等現象,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確定為重大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三是健全依法用權機制。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會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會禍國殃民。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建立權力清單,實行權責對應,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要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以公開促進依法用權。

  (四)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

  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必須尊重司法權威,杜絕違規干預司法,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一是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關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這是我們黨自成立以來首次對司法權的性質作出明確定位。司法權作為一種判斷權,要求權力行使主體必須親歷案件審理過程,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實,進而依法作出判決。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是黨作為一個整體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決不能以黨委決定改變、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辦、代替司法機關對具體案件作出處理。二是認真落實防止領導干部干預過問司法活動的制度規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兩個規定”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了“紅線”,建立了防止干預司法的“防火墻”和“隔離帶”,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認真落實,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三是堅決支持和保護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要遵照執行,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為司法人員依法履職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支持司法人員敢于擔當、不徇私情、忠于法律、公正司法,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三、把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原則落到實處

  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原則確立30多年來,在全黨范圍內得到了普遍認同,大多數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能按照黨章的要求,堅持依法辦事,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但實踐中也有一些黨組織和個別黨員干部包括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對這一原則重視不夠、理解不透、落實不到位,極少數人甚至凌駕于憲法法律之上違法犯罪,危害甚大,教訓深刻。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深刻認識《準則》重申這一原則的重要意義,采取有力舉措,確保這一原則落到實處。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要認認真真、原原本本地學習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文件,深入學習《準則》關于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努力吃透精神,領會實質,把握靈魂,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上來。要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法治觀念,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觀念,作決策、辦事情時多想一想是否合法、合規,多想一想法律依據、法定程序、法律責任,自覺當全面依法治國的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

  (二)狠抓責任落實。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法治宣傳教育。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把憲法和基本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要強化主體責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這是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組織保證。各級黨組織要對落實“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原則進行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要抓好督察落實和責任追究。黨紀國法決不能成為“橡皮泥”、“稻草人”,對于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違法用權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要堅決依法處理,形成全黨上下抓落實的局面,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

  (三)抓好重點環節和“關鍵少數”。要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從制度、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推動各級政府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要加強和改進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支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提高司法隊伍素質,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要抓好“關鍵少數”。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干部對法治建設既可以起到關鍵推動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壞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原則的落實效果。因此,必須抓好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使各級領導干部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帶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做到法律面前不為私心所擾、不為人情所困、不為關系所累、不為利益所惑。

  (四)強化法治保障。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織密制度籠子,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使黨員干部帶頭遵守憲法法律。要按照黨內法規的要求規范權力運行機制,對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要求,抓緊建立健全配套機制,發揮制度整體功能。要構建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工作實效。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嚴格的黨內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依法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特別是黨員干部的違法行為,確保憲法法律得到貫徹落實。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完善信訪投訴制度,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作用,形成輿論監督合力。要堅持嚴格公正司法,把厲行法治作為治本之策,把權力運行的規矩立起來、講起來、守起來,誰把法律當兒戲,誰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懲罰,決不留“暗門”,決不開“天窗”,通過公正高效辦理各類案件,堅決維護憲法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


  《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22日 06 版)

(責編:黃瑾、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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