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艷
記者從兵團法院獲悉:宋國安、馮焰受賄案5月20日作出一審宣判。判處宋國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判處馮焰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妻子有期徒刑七年。
20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葉爾蓋提墾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宋國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8萬元。被告人宋國安所退贓款236萬多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該案被告人宋國安案發前系第五師黨委常委、副師長。201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宋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第五師黨委常委、副師長及相關臨時機構負責人的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工程招投標、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棚戶區開發拆遷、承接工程項目、調整建設規劃等方面提供支持,先后多次在其辦公室、家中收受和索取人民幣共計236萬多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對于被告人有索賄60萬元的事實,應當從重處罰。但被告人宋國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紀委調查期間,主動如實交代了紀委尚未掌握的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賄賂事實的自首情節,以及被告人宋國安歸案后,認罪態度好,并退出全部贓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一審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20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人民法院對馮焰及其妻子康新鳳受賄罪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馮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康新鳳有期徒刑七年;贓款54萬多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焰案發前系第十三師黨委常委、副師長;被告人康新鳳系第五師國土資源局退休人員,兩人系夫妻關系。被告人馮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康新鳳收受他人賄賂54萬多元,其中被告人康新鳳共同受賄42萬元。被告人康新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相關專題 |
· 地方要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