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麗輝
2014年05月22日08:3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制圖:宋 嵩 |
經國務院批準,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將在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啟動。為加強對工作的指導,財政部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試點對于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有什么意義和作用?債券風險如何控制?記者采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須在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發行,并納入預算管理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明確,自發自還是指試點地區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機制。試點地區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行債券總量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當年發債規模限額。2014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試點地區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4年政府債券期限為5年、7年和10年,結構比例為4∶3∶3。
辦法規定,試點地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試點地區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規定與業務規范,及時發布信用評級報告。
辦法要求,試點地區應及時披露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債務情況等。信息披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試點地區應當以同期限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采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試點地區政府債券資金收支實行預算管理, 試點地區承擔債券還本付息責任。試點地區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統籌安排綜合財力,及時支付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切實履行償債責任,維護政府信譽。試點地區應將本地區政府債券信用評級、信息披露、承銷團組建、發行兌付等有關規定及時報財政部備案。政府債券發行兌付過程中出現重大事項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地方政府獲得更大自主權,也承擔更多責任
“從最早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到開展部分省區自行發債試點,再到今天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這是一個大的突破。整個推進過程用了5年時間,表明國家對于地方政府發債還是相當謹慎、力求穩妥的。”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
“根據2014年預算報告,今年地方財政收支差額為4000億元,將由地方政府債券彌補,并列入省級預算管理。試點地區自發自還政府債券是包含在這4000億元里面的,但具體數額是多少現在還未明確。”白景明認為,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募集資金,并做出償債規劃和安排。同時,少了中央財政的“保駕”,地方政府成為債券的真正債務人,資金的責任主體和使用主體更加明確。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在獲得更大自主權的同時,也要相應地承擔更多的責任。
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有效防控風險
很多人關心,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風險怎么控制?也有人質疑,現在財政收入這么多,地方政府有必要發債嗎?
“試點辦法對發行規模、期限結構、利率水平都是有嚴格的規定,這在相當程度上降低了發債的風險。”白景明解釋說,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不是想發多少就發多少,想怎么發就怎么發。比如,規模必須控制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就是為了防止舉債過度;債券期限為5年、7年和10年,結構比例為4∶3∶3,主要是考慮資金用于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大多周期長、見效慢,發行中長期債券可防范資金錯配風險,使政府在資金安排上更加穩定。規定利率以同期限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則是為了保持金融秩序穩定,防止試點地區因爭搶資金而出現抬高利率、惡意競爭現象。
“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加快和基礎設施建設的高峰期,資金需求很大。在確保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適當舉債籌措資金是合理的。”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表示,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但公眾的受益期也很長。政府通過適當舉債來建設,前面的納稅人出了錢,后面的納稅人還了債,大家共同受益、共同分擔,更有利于資金有效利用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王雍君認為,從今年的預算報告,到日前國務院批轉的《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都釋放出一個明確的信號:進一步深化地方管理體制改革。其中一個主要內容,是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控制,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以及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充分,投資者在購買債券時就有了參考依據,買不買、買多少更好作出判斷和決定。這些舉措相當于開明渠、堵暗道,有利于有效控制地方債務規模和風險,推進地方政府信息公開。”
《 人民日報 》( 2014年05月22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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