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如何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尊重和保障人權,體現了我們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宗旨,體現了社會主義司法為民的性質,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在司法活動中保護人權,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隨著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和社會民主進程不斷推進,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越來越高,權益保障的愿望越來越迫切,進一步在司法領域全方位落實人權保障,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決定》鮮明地提出了“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并作為一條進行專門論述。
必須更加重視尊重和保障人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莊嚴寫入我國憲法,成為一項重大的憲法原則。人權司法保障是人權憲法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從維護憲法權威、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繼續加強人權立法工作,不斷充實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法律體系,規范司法行為,更好地為尊重和保障人權提供司法保障,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作出積極貢獻。
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充分考慮涉案財物的判決與處理當事人及有關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明確可及時返還被害人的財產范圍,加強對涉案財物處置的法庭調查,重視案外人提出的權屬異議,完善涉案財物的處理程序,切實保障被害人和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權利,防止無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處罰。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機制,推進司法公開,規范刑事和行政強制措施,健全證據、辯護、偵查措施、強制措施、審判程序等具體制度,進一步有效約束、規范國家的刑事司法權力運行,預防、減少侵犯人權的行為。健全防止冤假錯案的制度保障,加強對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證行為的制度設計,明確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強化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強化責任制,嚴格落實錯案追究制,提高司法工作人員責任意識和業務素質。強化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制約,進一步完善訴訟當事人、參與人的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加強社會監督。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進一步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進一步規范強制措施的適用,完善強制措施的解除和變更程序。通過法定程序,對勞動教養制度予以廢止。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適當減少監禁刑的適用,明確適用非監禁刑案件的范圍。健全社區矯正制度,豐富社區矯正、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措施。
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當事人都能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維護社會正義。強化司法救助的政府責任,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完善刑事被害人權益保障體系。明確法律援助的范圍、標準、實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做好法律解答咨詢,辦好法律援助案件。
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視發揮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維護人權的作用,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辯護權和辯論權。積極推進律師制度改革,完善律師結構,加強行業自律。(新華網北京1月1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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