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3月30日08:4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人民網北京3月29日電 (記者李麗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
通知明確,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自行或授權制售冠以“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特供”、“專供”等標識包括:
——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包括簡稱、徽標)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特供”、“××機關專供”。
——同時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與機關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特供”。
——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的重要會議、活動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會議特供”、“××活動專供”。
——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的地點、標志性建筑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禮堂專供”。
類似“特供”、“專供”的標識還包括“專用”、“內招”、“特制”、“特釀”、“特需”、“定制”、“訂制”、“授權”、“指定”、“合作”、“接待”等標識。
通知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審核預算資金用途,嚴禁申報、分配預算資金用于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規范采購行為,嚴禁采購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完善財務制度和支出流程,嚴禁報銷列支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經費支出;強化審計監督,將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事項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內容;定期對社會上盜用冒用本部門“特供”、“專供”等標識的信息進行篩查,將發現的問題或線索,及時向工商等職能部門投訴舉報并配合做好打擊工作,采取適當方式消除不良影響,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使用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單位,由相關職能部門或其上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批評。對自行或授權生產銷售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牟取不當利益的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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