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的十八大報告把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為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提出來并作出部署,這是一個新論述、新要求。
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是中國人民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我們黨始終高揚的光輝旗幟。改革開放以來,黨領導人民在不斷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選舉制度的同時,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豐富和創造了人民政協協商、黨與各民主黨派協商、基層民主協商等多種協商民主形式,拓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
1991年3月,江澤民同志在全國兩會黨員負責人會議上第一次明確提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形式。兩種形式比一種形式好,更能真實地體現社會主義社會里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2009年9月,胡錦濤同志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0周年大會講話中再次強調:“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這兩種民主形式既相互銜接又相互并列,是中國人民社會主義實踐的偉大創造,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這是對我們幾十年實踐經驗的提煉、概括和總結。可以說,中國協商民主制度經過60多年的實踐發展,已經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
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明確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作為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對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豐富協商民主的形式和內容,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等作出全面闡述,這標志著我們黨自覺地把協商民主作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方向, 對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發展協商民主,適合我國國情,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
民主作為一種公共治理方式和公民參與政治的方式,是現代國家制度和公民價值觀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個國家因歷史文化背景不同,民主也表現為不同的形式和內容,在不同層面體現出不同的結構和功能。相對于西方國家,我國有著深厚的民主協商傳統。早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就形成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就是我國實行協商民主的直接產物和重要機構。在這個機構里,各個黨派、階層、界別、民族、宗教的政協委員,都能夠按照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要求,為國家的發展建言獻策。近年來,適應人民群眾民主意識不斷增強的新趨勢,各地又積極探索出一些新的協商民主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協商民主這一形式,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架構和機制,它可以使公眾就共同關心的重大問題有序政治參與,進而博征廣詢、消弭分歧、采納高明,達到“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的目的。協商民主的精髓是協商與共識。建立在充分協商基礎上的高度共識,正是我們黨執政為民的深厚基礎和科學決策的可靠保障。
實踐表明,協商民主是黨領導人民的偉大創造。它有利于引導公民有序參政,充分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要求;有利于達成社會共識,增強公共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和合法性基礎;有利于實現公眾訴求的理性表達,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我們應當有這樣的自信,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有著巨大發展潛能的民主形式。
三、切實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扎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黨的十八大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必須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
推進協商民主的廣泛性,就是要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發展大局,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開展協商。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應通過民主協商等方式,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推進協商民主的多層性,就是不僅有國家層面的立法、決策協商,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黨與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直接協商,還要有社會層面的基層民主協商。協商的具體方式,也應靈活多樣。
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首先要切實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同時,對協商的議題提出、參與主體、議事規則、意見匯總、辦理反饋等,應逐步加以完善,使制度更加完備,規范更加明確,程序更加嚴密,以確保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切實增強協商民主的實效性。
民主協商的形式和內容可以有所不同,但均應遵循這樣一些共同的原則,即協商的主體應當是平等的,協商的態度應當是包容的,協商的方式應當是理性的,協商的過程應當是公開的。
四、當前,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扎實推進協商民主建設,應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一是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中央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總體部署和原則要求,不斷增強民主意識,學會運用民主的方式去凝聚共識,科學執政;堅持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勇于探索,大膽實踐,不斷豐富民主形式,健全民主制度。
二是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支持各級政協組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扎實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設,更好地協調關系、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
三是深入總結近年來各地創造的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以及鄉村議事會、公民參與式預算等新鮮經驗,加以充實完善,進而拓展民主協商形式,豐富民主協商內容,增強民主協商的實效性。
四是注意研究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協調配合,使兩種民主形式更好地優勢互補,形成合力,為人民當家作主提供更加廣闊的平臺。
(本文系在省委理論學習中心組2012年第三次集中學習時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