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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中國

——試論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完善
環境保護部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葉永根
2013年07月29日16:4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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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美麗中國——試論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完善

從人類誕生以來,至始至終——不管是在物料層次上展開的漁獵社會和農業社會、將物質變換擴展到能量層次上的工業文明,還是如今的物質變換深入到信息層次上的智能文明[ 參考《試論生態文明的歷史方位》張雲飛,載於“教學與研究”,2009年第8期],甚至是將來步入的“后智能文明”——都要直面一個問題,就是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問題。人類不管是使用弓箭、耕具還是使用機械、計算機,如果沒有和諧的處理好和自然的關系,都會受到自然的懲罰並自食其果,因為自然始終都是人類文明產生和發展的基礎。

但是,在工業文明時期,一個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被過分強調的時代,工業化大生產使人對自然的依賴性大為減弱,人與自然處於相對分離,甚至對立的地位。人類將自己凌駕於自然之上,把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需要看作最終和唯一的目標,並期冀征服自然,統治自然。“在這種傳統的工業文明價值理念的驅使下,經濟至上主義橫行,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其結果是,在人與自然的對立中,大自然也以其生態規律作用的形式對人類實施報復和懲罰。”[ 引自《論生態文明及其法律制度保障》 魯世平,載於 “政法學刊 ”, 第28卷第1期,2011年2月]工業文明后期以來,人類面臨的生態環境危機局面日益嚴峻,森林銳減、淡水匱乏、能源危機、溫室效應加劇,而海嘯、地震、持續暴雨等極端的自然氣候和災難更給人類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和創傷。人類妄自尊大的統治自然意識亟待改變,探尋人類如何與自然和諧相處之路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我國在建設初期,也經歷了“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的經濟發展時期,並受到了相應的懲罰。但有幸的是,我們充分意識到了人和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性,及時的提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力建設生態文明的重大戰略。最近召開的黨的十八大,更是突出了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地位,並進一步提出了建設美麗中國的全新理念。

一、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概說

正如馬克思指出的那樣,“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 中文2版,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轉引自《試論生態文明的歷史方位》張雲飛,載於“教學與研究”,2009年第8期]。人類作為大自然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誕生之日起就和生態環境處於相互作用和影響的狀態中。自然環境為人類提供賴以存續的生活和生產資料,為人類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的場所。同時,人類能動的利用和改造自然。但是這種利用和改造,可能是良性的,也可能是惡性的。當人們順應生態運轉規律時,自然會更加有利於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但當人類過於陶醉於對自然的勝利時,往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正是在一次次失敗的教訓和一次次順應生態運轉規律的成功收獲中,我們逐漸意識到了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

在十八大報告中,胡錦濤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引自人民網,《十八大授權發布:胡錦濤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網址:http://4001140827.com/18/n/2012/1108/c350821-19526646.html]

要充分領會報告中的重大意義,首先要明確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內在含義和歷史地位。

(一)生態文明的含義及歷史地位

對生態文明的含義,我國的學者都有較為統一的看法。認為“所謂生態文明是指人類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過程中,不斷克服其負面效應,為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建設有序的生態運行機制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所取得的物質、精神、制度 等方面成果的總和。”[ 引自《強化環境法治 建設生態文明》劉苗榮,載於“河北法學”,2007年第11期.]

但對生態文明的歷史地位,許多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生態文明是“生態文明作為一種后工業文明,是人類迄今為止發展程度最高的文明形態,是人類在走過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在物質和精神上又達到的新高度。”[ 引自《淺析生態文明理念下的環境法律體系構建》王偉、於蕾,載於“山東省農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年第29卷第1期 ]有的學者則認為,“每一種文明形態都有自己的生態文明結構”,“生態文明是貫穿於所有社會形態和所有文明形態始終的一種基本要求。”[ 引自《試論生態文明的歷史方位》 張雲飛,載於“教學與研究”2009年第8期]生態文明並不是歷史縱向的文明發展延續,而是橫向的“獨立於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之外的一種文明形式,並對他們具有重大的制約性的影響。”[ 《試論生態文明在文明系統中的地位和作用》 張雲飛,載於“教學與研究”2006年第5期]在這一問題上,筆者十分贊同張雲飛老師的見解。正如前文引言提到的那樣,人類與自然的問題自始存在,人類在發展自己的社會文明歷程中,無不與自然相聯系,生態環境一直為人類提供發展延續的生存基礎,同時,人類對自身和生態認識和利用的水平又一直對人類發展起著制約又促進的作用。生態文明就是人類在不斷發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過程中,通過對生態環境逐步認識和積極互動而逐漸形成的一種積累和沉澱。它一直影響和指導著人類的生產生活及其他各類活動。

(二)對“美麗中國”的解讀

美麗中國這一概念是全新的,但其理念卻並不陌生。回顧歷史,我們可以發下,美麗中國正是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延續和擴展:

我國早在黨的十六大就提出要使“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又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把可持續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為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內涵之一。2005年,在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胡錦濤同志講話中明確提出了生態文明這一概念。2007年,黨的十七大,更對生態文明提出了全面系統的要求,“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 可再生能源比重顯著上升。 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 生態文明觀念在全社會牢固樹立。” 2008 年1月29日, 胡錦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體學習時明確強調:“貫徹落實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必須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現代化建設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相協調,促進生產關系與生產力、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相協調”。正式的將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會建設連結並列起來,共同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布局的構成部分。[ 參考《黨的十六大以來的生態文明建設思想》榮開明,載於《江漢論壇》2011年第2期]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論及“生態文明”,將其提升到更高的戰略層面,並首次提出“美麗中國”的新概念。由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拓展為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的“五位一體”,體現了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和與之相應的戰略布局。同時,通過強調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更突出體現了我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視。

從我國可持續發展觀念的提出,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再到生態文明建設的確認,以及美麗中國建設的重大戰略確定,體現了我國在建設過程中對人與自然關系認識的遞進,表明中國充分認識到生態環境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價值,也是中國決意為守護人類綠色家園盡職盡責的體現。

“美麗中國”,那就是天藍、山秀、水淨、地綠,就是環境優美、資源豐富、生態平衡,人和自然之間,社會各成員、各制度之間,達到和諧相處,友善協作的狀態。筆者認為,美麗中國的內涵不僅是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之外又涵蓋了生態文明建設,而是將生態文明建設理念擺在突出的位置,並將其融入到其他四項建設的過程之中,並在這個過程中建設和豐富生態文明,最終實現美麗中國的目標。

二、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重要性

21世紀中國經濟發展面臨的最大威脅是生態危機,因為我國人口眾多,資源卻相對不足,加上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加強經濟建設,採取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發展模式,嚴重透支了生態環境,造成目前脆弱的生態環境現狀。

據了解,目前中國正處在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十分嚴重的時期,具體表現在:1、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大、總量大,遠遠超過了環境自淨能力﹔2、生態環境面臨著邊建設邊破壞的局面,生態破壞范圍在擴大﹔3、老的環境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環境問題又接踵而至,環境污染呈現出復合型和壓縮型特點,增加了治理難度。[ 引自《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第二版)周珂主編 中國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6頁]因此,如果不盡快建設生態文明社會,走“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的道路,中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將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而十八大報告中,生態文明建設的強調和美麗中國的提出,說明我國已經意識到了環境保護本身就是生產力。

但是,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的理念並不是空洞的口號,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要將該治國理念貫穿於整體社會建設中,體現這一治國理念的法治建設就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首先,立法者通過法律條文,確認生態文明建設的價值觀和社會理念,明晰人們和各類組織和機構的行為界限和原則,通過權利的確認和責任的附加,指明人們行為的方向。其次,通過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為國家進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管理的依據,為防治生態破壞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此外,通過宣傳增強全民的生態文明意識,提高全民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水平。最終,使生態文明建設融入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各項建設之中。

正如阿蘭.加爾提出的那樣,“所有社會必須有解決沖突、維持或構建秩序的程序,而法律是達到這些目的的手段之一。法律是明確限定的規則或原則,要求社會成員必須遵守,違背這些規則和原則就要受到懲罰,以便滿足受害者的要求。”“政府要想避免生態破壞,法律是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 引自《法律與生態文明》 【澳】阿蘭.加爾 楊富斌 陳偉功 譯,載於《法學雜志》2011年第2期]

總之,作為民主法治的國家,法律規制是我國社會建設規范的重要規制手段之一。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建設理念要落實到現實中,也離不開法治的保障。隻有從法學理論上對生態文明進行深入的研究,並從國情出發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生態文明建設法律制度,為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法治保障,才是生態文明法治的關鍵。當前,法學研究者的一項重要使命是使生態文明時代的法律假定逐漸清晰化,進而以此建構一套生態文明時代所需的法律原則、規則與制度,並以此去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三、我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現狀和困境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生態環境重要性認識水平的提高,我國的規范生態文明問題的相關法律——主要體現在環境法體系——也有了顯著的發展。從目前的立法現狀來看,我國環境法在數量上已經有了相當數量,並形成了一個較為完善的龐大體系(在該體系中,以憲法性規定總領,以《環境保護法》為基本法,以各類環境保護法配套補充,通過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保護規范、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細化實施,並通過加入國際中有關環境保護規范進行全球化合作),許多法律制度甚至在世界上比較也較為先進。

但是接連發生的大量生態環境污染的案件顯示出我國環境法律制度還不能有效回應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現實,無法有效解決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從而凸顯了我國環境法治建設的不足。

總體看來,我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環境基礎法規陳舊,不能完備的體現新時期的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建設理念

從目前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來看,大部分環境保護基礎法規都過於陳舊,並未與時俱進的進行修改或修訂。以《環境保護法》為例,作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一部基本法,其正式頒行於1989年,但該法立法理念和目標既不包括科學發展觀,也不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更不用提涵蓋最近提出的美麗中國概念,因而很難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一條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的任務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參見1989年12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條,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8/05/content_20923.htm]從中不難看出,環境保護法更偏重於污染防治而非對生態資源環境進行綜合性保護,從法律條文來看,很難體現出在發展循環經濟、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過程中建設發展生態文明的理念。

此外,由於制定年份久遠,《環境保護法》還留有計劃經濟的痕跡,缺少從資源、生態環境問題產生的現實根源——即社會生產方式、消費方式等方面對人們的生產生活行為進行規制,因而,很難承擔起生態保護基本法的重任。

(二)環保法律體系之間關系不明確,存在不統一,不協調,不易銜接適用的問題

雖然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數量龐大,但各法律、法規之間在立法理念和立法內容等方面並不統一協調。而這一現狀,直接導致了執法者執法標準不一,執法結果矛盾的后果,在很多情況下甚至出現執法管理主體不明或者缺失的現象,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法律的現實效果。

仍以《環境保護法》為例說明,從環保法的立法目的和與其他環保法規的關系來看,立法的本意是將其作為生態保護的基本法看待。但實際上,《環境保護法》卻是由人大常委會通過,而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這就使得該法在先天上很難起到承接憲法,啟帶下位法規的作用。此外,由於許多環保特別法或地方法規隻針對當時當地的情況,匆忙制定,沒有考慮到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和協調,使得很多生態保護的法律空白難以凸顯,更是加劇了在生態保護司法中法律缺失或適用不明,司法判決不一的雜亂后果。

(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原則性宣示性規定較多,具體行為規范或處罰細則較少,使得法律法規可操作性較差

環境保護法作為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社會關系的法律,應當與生態科學技術相結合,體現生態科學規律的要求,從根本上說,其實際上本該是一部生態環境科技與法相結合的法律。因而,針對不同的生態環境狀況應當有不同的處理和規制細則。從這個角度來看,環境保護法規應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但是我國環保法規大多是原則性的規定行為界限,宣示性的表明生態保護的立場。這就造成很多情況下,生態環保執法的隨意性大,標準不統一。以環境法律責任認定為例,法律雖然規定了違反環境法的行為結果是承擔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但是對具體責任內容的界定,責任主體的認定,承擔何種形式的責任,以及承擔多少程度上的責任都沒有細化規定。這就導致許多生態污染糾紛或事件難以得到有效和圓滿的處理,甚至更加激發了新的問題和矛盾。

(四)環保執法機構和執法主體不明確,缺乏相互協調合作,執法能力不足

由於法律法規的不足,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機構設置也未必科學合理,再加上執法隊伍本身能力和素質的局限,我國環境法規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缺乏權威性。

例如近期廣受關注的“天津大港東方白鸛被毒殺”事件[ 參見相關報道《天津大港東方白鸛遭毒殺 評:建設美麗中國任重道遠》人民網,網址: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2/1121/c1008-19649283.html],就充分凸顯了我國生態保護執法主體的設置缺陷。人員配備不足,資金短缺加上監管設備落后,使得瀕危的野生動物難以受到充分的保護。而執法部門遏制不利,地方管理部門監管缺位等等更是造成慘痛事件的重要根源。

四、生態文明法治的具體制度改進

針對上文提出的眾多生態文明法治建設不足,在十八大將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提到新高度的新形勢下,如何完善生態文明法治建設,使法律體現充分體現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建設新理念,讓法治切實成為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保障,是法律工作者應當直面並研究解決的問題。對此,基於有限知識,提出如下建議,權作拋磚引玉,僅供參考。

(一)明確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價值理念,擴充環保法律規范范圍,提高全民生態文明意識

“在現代化的語境之下,法治已經不再僅僅是一種治理方式,在其背后蘊涵著一定的價值選擇觀念。法律作為一種文明的表現形態,其背后也深深隱藏著人們的人性觀、理性觀以及社會觀等價值觀念。”[ 引自《生態文明與我國法治建設的價值取向》姚貝,載於“北京林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12月,第10卷,第4期]

在生態文明建設日益重要的今天,規制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決不能像工業文明初期那樣過分的強調個人的自由和意思自治,而應更加側重於對秩序的規范和對社會正義的實現。因而,我國在修訂現有法律法規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時,應將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貫穿於中,通過加強對環境責任的追究、對環境侵害行為的懲罰,來捍衛社會整體的生態利益,保護當代和后代人類的共同生態環境,從而實現社會的整體正義。

在明確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正義價值取向前提下,要更好的體現生態文明的價值理念,還應該擴充我國環保法規的規范范圍。在堅持事后查處懲罰侵害生態環境行為的同時,兼顧對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源頭進行規范。可以通過對資源保護和節約利用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保存現有生態資源﹔通過對某些容易侵害環境的領域預設準入門檻減少環境污染等等。總之,通過法律的規定和實施,實現 “事先預防、事中監督、事后懲處”的全方位生態保護法治體系。並通過加強公民或民間公益組織的監督權利,提高全民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識水平和熱情。

(二)修訂並理順各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明晰法律法規適用范圍和順序

在修訂整理現有生態保護法規時,仍應堅持現有的環境法律體系,即以憲法為總領,以《環境保護法》為基本法,同時以特別法為補充,並因地制宜的適用地方法律法規。

但是,在修訂和整理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1、在憲法中加入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建設的內容,通過原則性理念的宣示,為下位各法律法規提供憲法性基礎﹔2、由全國人大通過新的《環境保護法》,彌補現有環境法的先天不足。新的《環境保護法》應當涵蓋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階段的內容,便於其統領涵蓋下位法律法規。同時,制定法條時,通過轉引等立法技術,使環境法和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同位法律相互銜接﹔3、整理現有環境保護單行法律,及時填補法律尚未規制的空白領域。同時,在地方法律法規時,要統一於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價值理念、原則和規范之中。但是應當因地制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並通過地區合作立法等方式,加強地區間法治的銜接和協作。

(三)細化法律法規條文,明確權利義務,加強法律的適用性和操作性

在修訂原有法律法規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時,不能再沿用原有的宣示性的原則規范,而應根據常年的具體實踐經驗和教訓,細化法律規范條文。具體可以表現在:明確公民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利﹔明確環境侵權的責任主體確定,責任認定和追究的程序和標準,責任承擔的方式和范圍﹔明確執法主體的確定,執法的程序、方式和職權范圍等等。總之,通過對公民、組織和執法部門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明確,加強生態保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此外,可以通過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將許多環境侵害案件更好納入環境司法的規制和保護范圍。

(四)明確執法機構主體,加強執法主體的執法能力

對環境執法主體的確認,可以通過對環境監管、訴訟和審判的角度進行區分和明確:在環境監管方面,由環保部及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其職權包括對各類生產生活活動進行事前的監督,對可能侵害生態的領域通過行政許可設置準入門檻,同時對各類生產項目和企業行為進行跟蹤監督,並對違反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在環境訴訟方面,在確認被環境侵權的民事主體起訴權利的同時,應當允許社會公益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或有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而環境案件審判則由各級人民法院負責。

在明確各執法機構主體前提下,要注意各執法機構間的協調和合作。因為,生態環境是彼此聯系的整體,很多侵害生態的案件涉及地域范圍很廣。對此,可通過地域間執法機構的協調合作來進行規制。

此外,在明確執法主體並注意分工協作的前提下,還應同時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的普及學習,提高執法隊伍的能力素質和執法修養。

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目標並非一朝一夕就能達成,它需要全民的參與,並持之以恆的堅持。同時,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目標的實現也是一個系統工程,它需要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制度建設的相互配合,在此過程中,法治為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構建符合現代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理念的法律體系,要明確其保障社會正義的價值理念,協調各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加強法律規范的操作性和適用性,並加強對法律的執行和貫徹。總之,通過法律規定和法律規范的嚴格實施,提高全民生態文明建設意識和素質,促進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的全面發展。

(責編:高雷、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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