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回 答
在我讀來,黨的十八大報告是一篇重要的馬克思主義文獻。報告系統化、理論化地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既開創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新階段,也為我對健全生態文明法治的困頓給出了回答。
心有牽系問禪關,參求無數音杳還。從2002年開始系統學習環境法學,到2005年進入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工作,或許更早從父親20年前擔任基層環保局長開始,我對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的問題和突破保持關注。我為2005年國務院文件中提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而欣喜﹔為綠色信貸、環境保險、生態補償等經濟政策出臺而激動﹔為每一次立法研討會上領導和專家們的睿智執言而折服﹔為自己參與國家環境資源領域的立法工作倍感榮耀。然而,聽到的看到的嚴峻現實,身處北京感受到的“北國風光,塵封霾飄”,學者關於環境法治建設的嚴厲批評,讓我每思至此,心緒沉重。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頒布三十余部環境領域的法律,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了成百上千的配套法規,從中央到地方,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反復學習,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不斷提高──可為什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仍然如鬼魅一般如影隨形?為什麼公眾感嘆“工資漲了,生活好了,藍天沒了,河水黑了”?為什麼很多環境政策和規范在實踐中被束之高閣難以實施?究竟什麼樣的制度建設才能真正發揮失效,讓環保法律有效實施、讓環境執法不打折扣?更深層的問題是: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既能發揮保護環境和生態的功能,又能避免環保與發展“兩層皮”?如何讓環境制度發揮更大的價值,讓生態文明建設真正融入社會發展的進程,讓環境保護與社會發展奏出一支雋永的協奏曲?
我的困頓,從報告中找到了回答。
推進“正義”的生態文明建設
正義是“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想干的事,但這是以他沒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為條件的。”我國傳統倫理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都體現了“正義”的思想。從一己之身的“欲”和“不欲”推而至對個人行為施加於別人影響的正當性進行考量,這應該是我國傳統倫理對正義作出的最深入淺出的解讀。而老子在《道德經》中所稱“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更強調了人道當取法於地,究源及道所本之自然的思想。
十八大報告中明確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屬於這類制度。對於造成環境污染的排污者,除了應當承擔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如罰款、拘留等以外,還應當承擔污染所帶來的各類損害的賠償,通過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手段,對環境污染導致的各類損害范圍、程度進行鑒定、測算,合理確定數額,實現污染者對受害者的足額賠償。環境損害賠償體現為“一事一賠”,在環境管理和司法審判中具有重要地位。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助於真實體現企業生產的環境成本,強化企業環境責任,從而在根本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問題,改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環境管理從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等手段的轉變。
十八大報告將生態文明的制度建設與推進社會正義實現相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就不再是社會發展主脈的“邊角料”,而成為更加激勵人心的主動力。污染受害者運用法律實現正義,既是維護自身環境權益,也是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貢獻正能量。實現正義的道路從來不是平坦舒適的,但如果越來越多的公眾願意為此而積極努力,我相信,但使籽種多,會有歲稔時。
推進“民主”的生態文明建設
民主集中體現為公眾對政府的監督和制約。民主起源於古希臘城邦國家。民主(Democracy)這個詞也起源於希臘語,意思是“由人民來統治”,或者“人民的權利”、“權力屬於人民”。十六世紀的思想家尼科洛·馬基雅弗利、馬丁·路德、托馬斯·閻採爾等,以及十七至十八世紀的格勞秀斯、斯賓諾莎、洛克、伏爾泰、盧梭、孟德斯鳩等人對民主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國很早就有了對權力進行監督的思想。孔子曰:“謹度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行政焉。”西周時創造了“三監”制度,這是我國秦漢時期御史監察制度和刺史制度的淵源。此后我國各朝代都建立了權力監督制度。
十八大報告中明確的“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屬於這類制度。環境問題涉及面廣,影響人口多,並且往往表現為公眾對政府決策的不滿,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有效助力。公眾有權參與政府環境決策,這種權利不僅應當在實踐中得以行使,而且應當以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方式體現。環境教育是倡導生態文明理念的重要抓手,在促進公眾有序參與、推動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著基礎和先導作用,環境教育法制化則是規范環境教育進程、實現公眾參與制度、保障公民環境權益的重要保証。
十八大報告將生態文明的制度建設與推進民主進程相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就真正融入到了國家政治建設的主流中。於政府而言,法治政府應當是有限政府,更應當是有所作為的政府,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責不清晰不落實,實質上也是對政府責任的否定和對民主理念的拒斥﹔於公民而言,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依法參與政府環境決策,積極監督政府環境執法,本身就是民主社會中公民責任的題中之意。
推進“效益”的生態文明建設
效益原本是經濟學上的概念,指的是“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用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較大的效果”。亞當?斯密的“經濟人”假設認為,市場經濟下的人都是具有經濟理性的個人,按照成本收益的理性計算追求自己最大化效用滿足。應當看到,污染並非是應受道德譴責的反社會行為。盡管排污行為帶來的損害巨大,但也應正視其具有的社會正當性。其一,作為人類生產生活行為的副產品,環境污染在一定意義上無法避免﹔其二,盡管存在風險,但企業排污行為擁有國家標準和行政許可的容許。由此,與故意傷害、搶劫殺人等具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同,立法對排污行為的規范重點,不應在對其“反社會性”之制裁,而在對其所致損害之合理分配。在資源經濟學的理論看來,空氣污染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它是廢物生產者處理廢物最便宜的方法”。據此,如果能加大空氣污染者處理廢物的成本,也就實現了環境保護。但是,加大污染處理的成本,本身正是對經濟發展的限制和制約。由此,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緊張關系不言自明。換言之,對環境問題的立法規范,與其說旨在實現社會正義,不如說是社會發展水平決定的效益管理。
十八大報告中明確的“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屬於這類制度。隨著綠色信貸、價格引導、綠色貿易、財稅激勵等多種環境經濟手段的逐步推出,通過利益引導,激勵企業自覺清潔生產,實現資源綜合利用,有助於提高環境治理的效率和效益,也有助於扭轉環境行政成本偏高、執行效果穩定性差的狀況。
十八大報告將生態文明的制度建設與推進效益實現相結合,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的沖突和緊張關系由此得以舒緩,並將展開交響的序曲。環境保護不是富人的游戲,而是智者的選擇。利用市場杠桿調整,發揮環境經濟手段鼓舞人、激勵人的作用,引導企業追逐更為綠色的收益,這是國際社會環境保護的成功經驗,也是我國下一步的發展趨勢。
生態文明建設是時代的需要,但建設生態文明,世界各國並沒有,不可能有、也不必要有統一的模式。時代的交接、文明的碰撞,我國將如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實現環境與發展雙贏,無可爭議地在世界舞臺上廣受矚目。十八大報告清晰布局生態文明的制度建設,引導正義、民主、效益價值的實現,繪就一篇濃墨重彩的華章。誰持彩練當空舞?載我以形、勞我以生,希望就在我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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