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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黨組織設置和領導關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1998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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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五大以來,各地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加快。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鼓勵兼並、規范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作中,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推動和促進了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但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有些企業實施資產重組時,黨組織的設置、調整跟不上﹔有的企業改制后,黨組織的領導關系不明確﹔有的企業黨組織對下崗職工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薄弱,等等。這些問題亟待解決。為了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加強和改進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現就企業黨組織設置和領導關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黨組織的設置和調整要與企業改組、改制同步進行。國有企業實行改組、改制、聯合、兼並或其他形式改革后,企業的組織形式發生變化,企業黨組織要按照黨章規定,根據企業的規模、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同步組建、改建或更名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企業內部的黨組織設置,也要隨著企業組織結構和黨員分布狀況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一般應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大企業集團需成立黨組的,必須經黨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批準。設黨組的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二、依法申請破產的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至破產終結期間,黨組織要認真履行職責,繼續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在特殊情況下,經企業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設置臨時黨組織並指定負責人,明確職責任務,開展黨的活動。企業破產終結時,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撤銷原企業黨組織。
三、企業改組后,黨組織的領導關系要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和開展黨的工作,有利於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企業實行兼並,同一地區內被兼並企業黨組織一般由兼並企業黨組織領導。實行跨地區兼並的,被兼並企業黨組織一般由所在地黨組織領導﹔需要由兼並企業黨組織領導的,由兼並企業黨組織與被兼並企業所在地黨組織協商確定。
國有企業實行承包、租賃或股份合作制的,企業黨組織領導關系一般保持不變﹔需要改變領導關系的,由有關方面與原企業上級黨組織協商確定。
四、加強對企業下崗職工黨員的教育管理。企業黨組織要教育下崗職工黨員與黨組織保持密切聯系,參加黨組織活動,遵守黨的紀律,積極參加培訓,努力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在帶頭再就業和帶領職工再就業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企業下崗職工黨員仍由企業黨組織管理。下崗職工黨員較多的企業,可在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單獨建立黨組織,實行集中管理。短期外出務工經商的下崗職工黨員,應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証》。下崗職工黨員再就業時,要及時接轉黨組織關系。
企業黨組織要建立下崗職工黨員登記制度、專人聯系和教育培訓制度、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証》制度等,加強對下崗職工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五、各級黨委和有關部門黨組要高度重視國有企業在改組、聯合、兼並和職工下崗分流再就業中的黨建工作,按照中發〔1997〕4號文件精神開展工作,發揮黨的政治優勢,保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認真落實企業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分類指導,總結推廣經驗,及時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要以改革的精神,積極研究解決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黨的建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大膽探索,努力實踐,把企業黨建工作不斷推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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