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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在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 |
(1998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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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各類社會團體不斷增多。這些社會團體在我國社會、經濟、科技、文化發展以及對外交往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積極作用。為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工作,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現就在社會團體(不包括由國家確定其職能,核定編制,核撥經費,工作人員按國家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原有社會團體經清理整頓換發新的証書)的社會團體,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建立黨組織,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審批。
社會團體在籌備過程中就應考慮建立黨組織問題。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應了解和掌握社會團體的情況,對應當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而沒有建立的,要幫助其盡快建立。
二、社會團體已經建立黨組織的,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系應轉入社會團體黨組織﹔社會團體沒有建立黨組織的,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系可轉入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
三、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黨員人數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黨的支部委員會,其中黨員人數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員會,隻設書記1名﹔黨員人數超過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超過100名的可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
社會團體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
社會團體黨組織一般不設專職黨務干部,日常黨務工作由社會團體黨組織的黨員兼任。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社會團體,可設置精干的黨的工作機構和專職人員。
四、社會團體黨組織應全面貫徹執行黨章規定的黨的基層組織的任務,要做好以下工作:
1 支持社會團體及其負責人按照社團章程中規定的宗旨、任務開展工作。
2 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通過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開展業務活動,發揮社會團體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
3 監督社會團體負責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五、社會團體黨組織必須自覺接受批準其成立的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黨組織要重視社會團體黨組織工作,把加強社會團體黨組織建設作為黨組織工作的組成部分,列入工作議程,定期研究。要幫助社會團體黨組織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充分發揮社會團體黨組織在改革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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