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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 |
(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9月21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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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的尊嚴,使黨旗黨徽的制作、使用規范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征和標志。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應當尊重和愛護黨旗黨徽。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四條 黨旗的通用規格有下列五種:
(一)長288厘米,寬192厘米﹔
(二)長240厘米,寬160厘米﹔
(三)長192厘米,寬128厘米﹔
(四)長144厘米,寬96厘米﹔
(五)長96厘米,寬64厘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規格黨旗的,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準。用於懸掛的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並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五條 黨旗和用於懸掛的黨徽,由中央組織部從生產國旗國徽的企業中指定企業,按照本規定所附的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制法說明制作。
第六條 黨旗的使用范圍:
(一)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
(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
(三)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黨旗。
按照國旗法規定應升掛國旗的場所,一般不同時懸掛黨旗。
第七條 黨徽的使用范圍:
(一)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二)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應當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
(三)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証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証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四)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準。
第八條 懸掛黨旗黨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黨旗黨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
第九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規定的黨旗黨徽。
第十條 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
本規定的黨組織和黨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當事人黨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國共產黨黨旗制法說明
黨旗上黨徽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的一面為說明標準。對於旗桿在右的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
1 旗面長寬之比為3︰2,旗面左上方1/4部分綴黨徽圖案。
2 畫旗面長與寬中線將旗分成4等分的長方形,左上方長方形內劃出橫18豎12等分的小方格。黨徽圖案切於8×8小方格的正方形內,正方形的上部與旗上邊空3格,左側與旗左邊空4格。
3 旗桿套為白色。
中國共產黨黨徽制法圖案
附2:中國共產黨黨徽制法說明
1 將一正方形分為32等分,分格線條編號為橫向1~33,豎向1′~33′。畫出對角線AC、BD。
2 錘頭的畫法:連接E(29、33′)、F(33、29′),並從E、F兩點作AC的平行線,構成錘把。從G點(8、918′、19′的中點)作BD的平行線至H(19、207′、8′的中點),從G、H兩點分別作AC的平行線至I(4、14′)、J(17、5′),從I點作BD的平行線,以K點(13、141′的中點)為圓心、KJ為半徑畫弧交於L點,構成錘頭。
3 鐮刀的畫法:以M點(17、17′)為圓心、MN(N點為17、1′)為半徑畫弧⌒NO(O點為17、33′)﹔以P點(17、15′)為圓心、PO為半徑畫弧,與HG的延長線交於Q點﹔以R點(1116′、17′中點)為圓心、RN為半徑畫弧,與通過R點的水平線交於S點﹔以T點(16、1716′、17′的中點)為圓心、TS為半徑畫弧,與通過T點的垂直線交於U點﹔以V點(16、1711′中點)為圓心、VU為半徑畫弧,與HG的延長線交於W,構成鐮刀。以X點(3、4 30′、31′的中點)為圓心作圓與AB、BC線相切,從Y點(6、30′)、Z點(4、28′)分別作直線平行於BD,構成鐮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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